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7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蔡弘琳律師
蘇正信律師 蔡進欽 律師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宋金比 律師被告丁○○
號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 律師
江信賢 律師 曾靖雯 律師被告乙○○指定辯護人宋金比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甲○○、丁○○、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甲○○、丁○○、乙○○四人因強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四人犯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6月24日將其等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黃翰義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