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加重竊盜罪,係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4年訴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受刑人對此均未上訴而確定(按檢察官係僅就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無罪部分上訴),有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78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4號刑事判決正本各1份附卷可稽,是以該加重竊盜案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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