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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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殺人罪,所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減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5年8月3日犯殺人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以86年度重訴字第8號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度偵字第1306、4143號及移送併案審理86年度偵字第4211號),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20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雖所犯為刑法第271條第1項不予減刑之罪,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之刑,惟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自首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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