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7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1年7月間某日起至94年1月17日止犯著作權法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383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986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著作權法第94條第2項、第91條第3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施俊堯法官王梅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