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總億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執行標的物為其所有,該執行標的物於起訴時之價值,但若該執行標的物價值高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者,則以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為準),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漢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