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有如本院98年1月17日裁定
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以供本院審酌更生之要件,爰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98年1月22日合法送達,由受僱人東寧金殿管理中心 莊勝雄 收受,有該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