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7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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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7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柯中偉
被 告 陳玟伶
兼法定代理 陳宗榮
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陳玟伶、陳宗榮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元,及自民國108
年7月1日起至108年1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
自108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5計算之利息,
暨自108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陳玟伶、陳宗榮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