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小字第244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告 吳宗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5月23日12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