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224號
原   告 啦啦奶酪坊
法定代理人  李志鴻
被   告  吳仁豪
      吳小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吳小姐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送達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書狀內宜記載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
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
足資辨別之特徵;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被告吳小姐,然未記載其住
居所、年籍、身分證字號,復未提出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
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爰限期命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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