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簡字第31號
原   告  黃承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珮雅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
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1,000元,尚應補繳9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