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286號
原   告  邱銘宏
被   告  謝騰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南市中西區,有其個人資料查詢結果
1紙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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