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聲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簡詠翰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其與相對人 黃維德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八年度板簡字第二○○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
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
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
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
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
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
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維德前向鈞院對聲請人提起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經鈞院以108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審理
後,業經相對人黃維德撤回起訴在案。茲因相對人黃維德再
次向鈞院對聲請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之訴,為提供答辯
證物,並抄錄影印相對人黃維德所提證物,爰聲請交付鈞院
108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事件之108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期
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8年度板簡字第200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又聲請人復
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故聲
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
定如主文所示。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
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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