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491號
原 告 陳維明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
被 告 簡文勇
廖麗卿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8年9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請求返還借款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
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108年9月30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上述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然查本件原告以其對被告簡文勇
有借款債權,而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行為,就原告是否
確對被告簡文勇有借款債權存在,為本院得自行審認之事項
,尚非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2項所定之先決問題。爰依職
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