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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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1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劉姵吟
被 告 陳冠勛
法定代理人 王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3月16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並請原告就被告陳冠勛行為
時為限制能力人,而其法定代理人王惠玲未於分期付款申請表上
「法定代理人」欄簽名用印一事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尹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