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小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小字第100號
原   告  吳秀瓊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及財物毀損之收據,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100年12月1日寄存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
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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