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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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王敬富 上列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邱威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其新臺幣77,209元之信用卡債權,其利息起算日,係從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抑或為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請查明並更正。
二、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