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 謝馥禧
被告 林珍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61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