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2號

原告 謝馥禧

被告 林珍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5,061元(含本金及起訴前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8月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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