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六О號
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右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四四號),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玖拾年拾貳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甲○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起執行羈押。
二、甲○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訊問被告後,認其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十二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王綽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惠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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