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七О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案件(八十九年易字第二一九九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九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於九十年二月八日確定在案。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二月上旬起至二月十四日止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年簡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判決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張筱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耿鳳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