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保險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八七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甲○○被告富爺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四時卅分,在本院第廿五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本人並應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勤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陳如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