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七○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五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支庫│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貳仟壹佰零叁元│PQ八九八四五一││││限公司 謝仕榮 ││││九││├─┼─────────┼─────────┼───────────┼────────┼────────┼──┤│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支庫│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肆仟壹佰捌拾陸元│PQ八九八四五二││││限公司謝仕榮││││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支庫│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陸萬 零貳佰玖拾叁│PQ八九八四五一││││限公司謝仕榮│││元│八││├─┼─────────┼─────────┼───────────┼────────┼────────┼──┤│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五洲支庫│九十年二月十九日│貳仟玖佰叁拾元│PQ八九八一一七││││限公司謝仕榮││││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