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37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1項、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吳碧雲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擔保其對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僑銀行)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89年3月2日為華僑銀行設定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89年2月24日起至119年2月2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吳碧雲於88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700萬元;於89年3月6日借款880萬元、5,740萬元,共計7,3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為88年12月15日至113年2月27日及89年3月6日至113年2月27日。
約定利息均按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0.02%機動計付(違逾時合計為9.578%)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21日依指數型房貸利率變動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逾期攤還本息,除仍按原利率付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吳碧雲借得前開借款後,自96年12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無效,尚欠本金共計66,086,014元,及分別自97年1月31日及96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均應視為全部到期。又吳碧雲於94年1月6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立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約定條款、增補借據、還款查詢等件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為證。而華僑銀行於96年12月1日與聲請人合併,華僑銀行為消滅銀行,聲請人為存續銀行,原華僑銀行之權利義務係由合併後存續之聲請人概括承受。
三、本院審核上述文件,認聲請合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土地標示:
臺北縣○○鄉○○○段草地尾小段65地號。
地目:建。
面積:6,844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568/10,000。
建物標示:
一、建號:1658。門牌號碼:臺北縣○○鄉○○路○段○○○號4樓。
坐落基地:臺北縣○○鄉○○○段草地尾小段65地號。
面積:924.06平方公尺(層數:8層,層次:4層)。
附屬建物用途:陽台。面積:23.32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1678建號。
面積:9,757.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77/10,000。
二、建號:1660。門牌號碼:臺北縣○○鄉○○路○段○○○號4樓。
坐落基地:臺北縣○○鄉○○○段草地尾小段65地號。
面積:974.26平方公尺(層數:8層,層次:4層)。
附屬建物用途:陽台。面積:60.50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共同使用部分建號:萬順寮段草地尾小段1678建號。
面積:9,757.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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