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50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黄書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1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533元)
1
利息
1萬8,799元
93年10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10+308/365)
20%
4萬770.65元
2
利息
1萬8,79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13日
(9+43/365)
15%
2萬5,710.85元
小計
6萬6,481.5元
合計
8萬9,0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