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95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黄書鴻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01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蕭榮峰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2,533元)

1

利息

1萬8,799元

93年10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10+308/365)

20%

4萬770.65元

2

利息

1萬8,79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10月13日

(9+43/365)

15%

2萬5,710.85元

小計

6萬6,481.5元

合計

8萬9,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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