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3年度鳳小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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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鳳小字第464號

原告 葉憶賢

訴訟代理人 黃春金

被告 魏吉壕

訴訟代理人 魏旻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鄰居,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27日凌晨0時20分許,前往伊所有門牌號碼高雄市○○區鎮○街0○0號3樓房屋(下稱3樓房屋),並以腳踢3樓房屋大門(下稱系爭大門),致系爭大門損壞。伊因被告上開不法侵害,需支出系爭大門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5,000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賠償等情,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不否認於前揭時、地以腳踢系爭大門,惟伊係因原告在3樓房屋製造噪音,經伊前往該處按門鈴請原告出面,均未獲置理,情急之下,伊始以腳踢系爭大門。又系爭大門並未因伊上開行為而受損,伊自無須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賠償35,000元,洵屬無據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以腳踢系爭大門,致系爭大門損壞云云,固據其提出照片、估價單及監視器錄影光碟為證(見本院卷第13、29、88頁)。惟上開照片至多僅顯示系爭大門油漆剝落,尚未見有斷裂、凹損之情形,且系爭大門乃居住3樓房屋之人日常出入所必需使用之物,自難排除該油漆剝落為長久使用之下造成自然耗損之可能,則系爭大門是否確有損壞,而有需修復或更換之必要,即非無疑。又徵諸上開估價單之估價日期為112年12月,原告亦自陳:伊係在112年12月請人就系爭大門修復費用進行估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13頁),距離本件事發已約3個月,與上情互核以觀,亦難遽認系爭大門係因被告上開行為損壞而有修復之必要,況倘系爭大門確因被告之行為損壞,而有修復之必要,何以原告不於事發後即請人估價,而直至3個月後始請人估價?顯不合常理。又經勘驗事發時3樓房屋外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結果如附表所示),固可見被告於前揭時、地前往3樓房屋,除在屋外持續按門鈴外,並以腳踢系爭大門3次,然上開畫面並未顯示系爭大門正面,實難憑此認定被告上開行為導致系爭大門損壞。是上開資料均不足採為有利於原告之證據。此外,原告就系爭大門損壞,且其損壞與被告上開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則其主張系爭大門損壞,且該損壞為被告前揭行為所致云云,即不足採信。被告辯稱:系爭大門並未因伊之行為損壞等語,堪予採信。

 ㈢從而,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系爭大門因被告之行為受損,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大門修復費用35,000元,於法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其3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勘驗標的:原告113年8月15日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光碟(檔名:VIDEO_TS.IFO)。

  影片時間

   畫面內容

  備 註

00:02:35

一名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按即被告,下同)以腳踹系爭大門。

勘驗過程看不到系爭大門正面。

00:02:36至00:

03:10

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在

系爭大門前對著屋內講話,並持續按3樓房屋之門鈴。

00:03:11

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第二次以腳踹系爭大門。

00:03:12至00:

03:38

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持

續在系爭大門前對著屋內講話。

00:03:39

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第三次以腳踹系爭大門。

00:03:40至00:04:25

身穿紫色上衣之男子持

續在系爭大門前,並以手按3樓房屋之門鈴。

00:04:26

警察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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