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35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秝宸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魏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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