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鐘偉榮
被告 詹宥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豐交簡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林冠宇
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家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豐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告 鐘偉榮
被告 詹宥暄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豐交簡字第57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楊嵎琇
法官林冠宇
法官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