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原告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麟

原告上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上裕

被告 陳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並撤回起訴時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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