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541號

原告 曾川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麗玉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869號偽造文書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889號裁定移送前來。查原告提起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再於113年11月21日具狀請求被告連帶賠償3,450,587元,是認原告為訴之追加,應繳納裁判費,則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2,450,587元(計算式:3,450,587-1,000,000=2,450,58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按被告人數提出113年11月21日民事補正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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