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
110年度埔小字第209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被告 陳培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第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且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0年度埔補字第99號裁定命原告於前揭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揭裁定於110年9月2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本院南投簡易庭民事查詢簡答表暨所附答詢表在卷可稽,應認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