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36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于倢洪怡潔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代位人洪于倢即洪怡潔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許○1、洪○2、洪○3、洪○4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46-1地號土地、248地號土地、248-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

明。

五、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洪于倢即洪怡潔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