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36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于倢 即 洪怡潔 等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提出被代位人洪于倢即洪怡潔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相對人許○1、洪○2、洪○3、洪○4等人之姓名。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
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246-1地號土地、248地號土地、248-1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另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前開各繼承人公同
共有之遺產,請自行計算各自應有部分比例,並更正訴之聲
明。
五、依實務見解,被代位人洪于倢即洪怡潔無須列為被告,請撤回對其起訴,並自行告知代位起訴(告知訴訟)之事實。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