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468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林芷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浲旗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
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相對人沈浲旗之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相對人已死亡而有繼
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相對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全體繼承人最新、含記事之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
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住居所
及以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人
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四、向管轄法院(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即被告有無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五、補正沈○○之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等資料。
六、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