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3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三已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詐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仁勇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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