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7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3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宣告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1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王世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