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3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2215號、97年度執字第8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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