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