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6年度彰簡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彰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8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鎮○○路○段○○○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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