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抗 告 人 乙○○
      甲○○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
有明文。抗告人對97年度北簡更(一)字第4號駁回原告之訴裁
定提出抗告,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逾
中  華  民  國  9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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