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35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陳易具保人戴思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思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戴思辰因被告楊陳易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素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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