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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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聲請人威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代理人 林逸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9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妙穗┌─────────────────────────────────────────────────────┐│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8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必勝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 忠孝東 │105年5月31日│102,375元│MD0000000│││ 廖勝國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