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29號聲請人 胡俊榮 訴訟代理人 林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五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芳┌────────────────────────────┐│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2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5NX900012│1│900│├──┼────────────┼──────┼──┼──┤│0002│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81│├──┼────────────┼──────┼──┼──┤│0003│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1│115│├──┼────────────┼──────┼──┼──┤│0004│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84│├──┼────────────┼──────┼──┼──┤│0005│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2NX000000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