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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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二三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北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絮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二八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日泰管理顧問股份有│台北銀行金華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壹拾肆萬柒仟柒佰│CU三五六三五六││││限公司│││壹拾叁元│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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