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 陳鎮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自字第五二三號
自訴人甲○○被告丙○○
乙○○右二人共同 陳鎮宏 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啟瑩 律師右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