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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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六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郭瓔滿律師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