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八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六三八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