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罪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10月5日至90年9月25日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342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29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9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