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2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9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侯亮)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至同年月二十九日犯毀損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九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五六、一○三四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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