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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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附表編號五、六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至4所示;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暨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如所定應執行刑,在有期徒刑6月以下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談虎法官李錦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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