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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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大程商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趙泳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程商業有限公司犯違反著作權法罪,所科處罰金新台幣肆拾萬元,減為新台幣貳拾萬元。
理由
一、查受刑人大程商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趙泳寬,因執行業務,於民國九十三年初某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三日止犯著作權法罪,經本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一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三六六號、第一一八八一號),科處罰金新台幣四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李錦樑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