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賈尚運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尚運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賈尚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身罹重罪,一般人均有趨吉避凶、逃避刑責之情,顯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於民國104年7月1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再次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黃司熒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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