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1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3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賈尚運 選任辯護人 曾信嘉 律師
袁裕倫 律師 范綺虹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賈尚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賈尚運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同法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3月7日執行羈押,至105年6月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審酌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游秀雯法官趙春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