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6761號債權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法定代理人 游漢欽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武夢儀羅正雄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提出之內政部移民署函所登記函查相關資料記載債務人已離臺,則依前開條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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